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禮和禁忌

禮和禁忌

传统守孝期间,孝眷不可参与任何红白事,尤其家里安奉灵桌的。
守孝期間是否可以參與人家的紅白事?人們往往會認爲這是“斑當”(馬來話pantang。禁忌之意),不能爲之。其實這是傳統儒家的“禮”,不是禁忌。
禮與禁忌往往被人混淆,比如戴孝者被認爲“骯髒”,如果去人家的婚事,會帶給人家不祥。這屬於“禁忌”,這種解釋是不對的。我們的“禮”告訴我們戴孝者不可出席人家婚事,是因爲戴孝是喪事,婚事是喜事,既然戴孝就得遵守禮儀,不出席任何喜喪事,爲長輩戴孝是大事,任何事都不得參與,並不是因爲不祥的禁忌而不可出席人家的婚禮。
《禮記•曾子問第七》有這麽一段:“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立群,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吊哭,不亦虛乎!’”(孔子說:“身有三年之喪,到了週年祭改服細白布冠的時候,也不跟衆人一起站立,也不跟衆人一起走路。君子通過禮儀來體現感情,自己家有三年的重喪而去別人家裡去吊喪哭泣,這豈不是虛僞麽?”)【1】古代守孝規制是不可進行任何事情的,但是這些古代的規制許多已經難於適應配合現代社會了。
徐福全著《台灣民間傳統孝服制度研究》(663-664頁)裡,就對喪制之哭泣、衣飾、飲食、居住行止及其他做了大量田野調查,其中對於紅白事的規制,这裡摘錄一些供大家參考:“守孝之人不可去歡樂場所、電影院,也不宜前往寺廟,四個月之內不可參加任何應酬”;“居喪不應酬,凡親朋殺豬公、娶新娘皆不可去。昔人不對喪家發帖,今人雖發帖予喪家,喪家亦僅禮到而人不到。”;“帶孝時,喜喪事皆不可參加”; “守孝之人不參加別人之喜事,不賀禮亦不可吃喜宴。”;“百日以後,先到土地廟拜拜並告知,以後就可不避忌一般應酬。”台灣在這方面的規制顯得不統一,一些是完全不可以,一些又在百日或四個月後允許;至於賀禮也是有的不可給紅包,有的是不可出席卻可以給紅包。
清朝對喪制的規定,如大清律例即規定居喪期間,不得男女混雜、飲酒食肉、演戲、作樂、着吉服、赴宴、嫁娶、犯奸、別財異籍、薙發等,犯禁者或杖或徒刑。如今清朝早就不在,況且我國華裔習俗似乎不曾受到清朝法律限制。另一方面,民俗會隨着時間環境而演變,自然而然地走向符合時代的需要。我國的情況基本上與台灣大同小異,居喪期間是否可以參與紅白事之規定,也是不統一。田調發現有些人堅持一年後除靈合爐才可以,有些在百日後不等就可以了。尤其家裡供奉着靈桌(初逝者的暫時性靈位)者,根據習俗是不能參與紅白事的。可是禮儀不外人情,人家曾來你家坐夜吊唁及給帛金(奠儀),人家也曾經出席你家的婚禮及給賀禮。面對這種情況的確令人頭痛,難於抉擇。
在這種情況之下,閣下可以基於人情而參與,也可以基於“禮”而拒絕參與,或者人不到禮(錢或禮物)到,所作的決定均悉聽尊便。個人認爲設使能夠的話,以一年後爲最好。倘若不能的話,最少在四十九天過後才參與吧。至於守孝期不能看戲、聽歌等娛樂活動,近年已經被許多年輕人所不懂,守此制者愈來愈少了。
台灣學者徐福全的研究指出,喪制的目的是在約束孝眷們摒除享受玩樂的心情,一方面在氣氛上能夠和親人死亡這件悲傷的事情相配合,一方面能因守制免除許多俗務而有更多的時間去治喪與追思親人之恩德。就人類學的生命儀禮理論而言,喪期內守制,暫時放下俗務離開社會生活的一般軌道,過這種分割的生活的目的,並非要讓這個家庭(族)與社會脫節,而是要讓他們有較充足的時間與專一的心情好作心理調整,以便喪滿除服之後重新踏回社會,能走得更穩健。(《台灣民間傳統孝服制度研究》666頁)

星洲日報《星洲廣場•文化空間》【田野行腳】專欄,圖文:李永球。2010年5月2日
修訂於2010年5月11日
【1】王文錦譯解《禮記譯解》上,256-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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