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嫡長子不能持幢幡之例


嫡長子不能持幢幡之例



持幢幡者必须是嫡长子或嫡长孙,而且是亲生子,不可过契或过房给外人。(圖:李永球)
據《中國風俗辭典》中云:嫡長繼承制的特征是嫡貴庶賤,男尊女卑。如有嫡長子,其他的兒子、庶子(妾所生的兒子)只能繼續承部分財產,不能繼承權位,女性則無繼承權。唐律規定了周密的繼承順序:首先立嫡長子;無嫡長子或有罪疾,立嫡長孫;無嫡長孫,以次立嫡長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長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
我們再看看劉浩然著《閩南僑鄉風情錄》的記載:大幡(幢幡)意義重大,必須由長子執幡,如長子亡故,或遠在南洋因故未能如期趕來,則由長孫執之,他人無權染指。祭祀或超度之時,執此大幡隨僧道跪拜如儀,俗傳執大幡可以得到福蔭,所以曾經發生兄弟為爭執執大幡而發生矛盾者。
上面的記載不夠全面。當我進行田野調查時,老一輩的閩南人士、喪事服務者及閩南的僧道,均異口同聲地說,持幡者除了必須是嫡長子,還必須與逝者的血統是相同的。換句話說,他必須是逝者的親生子。
根據閩南民間佛道二教的說法,持幡者若非親生而是領養的兒子,那麼其已故的生身父母及祖先,就會來領取“功德”,一場功德(法事)本來是要做給自己父母的,卻因為是領養子而被生身父母及祖先領去大半。
所以,領養的嫡長子已經喪失了持幢幡的資格,須由養父母親生的居長弟弟來擔任。倘若兄弟皆為領養的,那麼就由嫡長孫來執幡了。因為閩南風俗有“買子不買孫”的觀念,兒子雖然是買回來的,可是孫兒卻是我們自家生的啊!所以自己的孫兒執幡,別人就領不得我們的功德。
上周提及的黃某即是例子,其父逝世時拍攝下來的圖片,包括“訃告”,排在訃告榜首的不是孤子(孝男),而是“承重孫”。也就是他的長子,即是嫡長孫,由他“承重”執幡,那是因為黄某與弟弟們皆為領養子之故。
嫡長孫持幡,他就有資格與叔父們分享財產。
嫡長子失去執幡資格的另一個原因,是他給人“做契子(義子)”或“過房子(過繼子)”。理由也是契父、過房父之祖先會來爭領功德。所以一般人是少讓“幢幡頭(長子)”過契或過房給人家的。自己的兄弟或親戚無子,就讓出其他兒子過房,長子留著為自己持幡。不過長子過房予兄弟,設使兄弟夫婦未亡,那還可以執幡,如果過房與他人則喪失資格矣。這些過房子,除了須為過房父母持幡,也可以獲取其遺產的分配權。
倘若無子只有女兒,生前又沒向兄弟討一個過房子,其幢幡應該由誰持呢?應由侄子持之,持幡者因此有權分享其遺產。女兒(尤其已嫁人的)是無資格的,除非侄子或同宗幼輩男丁一個都沒有。
設使長子已故,長子又沒兒子,幢幡由誰持之?應由次子,若他過契與人,再輪他子持之,無他子,則由孫輩,按大小而輪。
單單一枝幢幡,卻蘊涵著一個古老的規制、一個與祖先一脈相傳的血統關係。它代表著嫡長繼承制,也關係到財產分配權。然而,嫡長制卻不是完美的,倘若是個庸才,祖先辛苦拼出的江山(包括商業等)將毀于其手中。我們可以不要嫡長繼承制(子承父權位),卻不可廢掉嫡長子持幡的古老傳統。
而今,人們多數已不懂持幡者的資格,我經常見到養子、過契者持幡,甚至次子尊過嫡長孫而持之……
星洲日報·星洲廣場‧田野行腳.圖文:李永球。(09/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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