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週年祭遇到閏年

週年祭遇到閏年

幾位朋友包括殯儀業的人士經常問我一個棘手問題,即逝世後第一年的忌日(小祥,通稱週年祭、對年),如果遇到閏年,應該是13個月,還是12個月做週年祭呢?這個問題曾經在這裡談過,但還是面對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困惑。
週年祭遇到閏年在我國引起兩種不同意見,民間有“死人無閏”這個說法,一說無閏即是不計算閏月,比如去年農曆三月初十逝世,去年有閏四月,那麼今年做週年祭時,不可做三月初十,而是二月初十。即只計算12個月為準,閏月不計。另一種說法也是不計算閏月,以上述為例子,去年農曆三月初十逝世,閏四月不計算在內,週年祭依然落在今年的在三月初十,這種算法共13個月。同一個“死人無閏”,卻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法,真的眾說紛紜。
唐朝《通典》一書對於喪事遇閏,收集了歷代專家的說法,也是眾說紛紜,比如:“議者稱,三年之喪二十五月,遇閏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喪,不應以閏為月”、“禮稱三年之喪,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畢……是為有閏則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以閏三月五日死者,當以來年何月祥?何月為忌日?’……自然當以來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博士丘邁之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宜以今六月為忌。’左僕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准據。按晉代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皆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年七月為祥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孫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歲數者沒閏,閏在周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按:古籍上的喪禮月數如十三月、二十五月為虛數,實際是12個月、24個月,餘者類推。)
《通典》記載的有說12個月做週年祭,但多以13個月為準。“遇閏不計”的解釋是閏月不計算,必須13個月做週年祭。尤其在閏月逝者,如閏三月逝世,此閏月不計,當做四月論,當在翌年的四月做週年祭。這一點,我國是將閏月當做本月來計算,如閏三月逝世,翌年三月做週年祭。
這個問題特地請教了台灣喪葬文化權威徐福全博士,他說,中國歷來的經學家皆主張喪期以年算者(帶孝期超過一年者)不計閏,以月計者(帶孝只數個月不超過一年)數閏。但在閩南地區,很早以前五服之喪期皆將閏月當做一個月算,台灣地區居民大部份來自閩南,其禮俗亦沿襲自閩南,因此清代台灣地方志皆明言,喪期逢閏要計閏扣除,即所謂死人無閏月。故去年三月初十亡者,因去年閏四月,他今年二月初十就做對年,不過新忌(大祥、三年祭)仍回歸本月,要在明年的三月初十做,以後年年如此。
回來看看我國的習俗,除了前述兩大類的“死人無閏”外,一位戴女士告訴我其母跟她說“死人直,死人直,要做正日”,意思為死人的性格很耿直,其忌日一定要做逝世那天的正日,不然換了其他日子,他就不懂得到來享受祭品了。此外,我特地專訪了怡保龍頭巖李修芳道長及居鑾萬豐壇羅道長,他們異口同聲說,不管閏月,做回正日,如上述例子就以今年三月初十為週年祭。
綜合上述,週年祭遇到閏年,台灣方面是提前一個月,12個月做週年祭。中國古籍記載有說不計閏,13個月做之。我國應該有個統一的週年祭,我個人建議閏月不計以13個月為準,一切均做正日,當然閣下要提前一個月做也是沒問題的。

星洲日報/文化空間‧圖文:李永球。(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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