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持幢幡?
這篇文章在心中醞釀已久,一直為煩冗的事務給耽擱了。而今,《星洲廣場》主編為我開了《田野行腳》,正好催逼把這些文章一一交出來。
在傳統喪禮上,“幢幡”(dong huan,閩南語)是用來招魂的。人一逝世,三魂七魄就離開身軀四處遊蕩。這時候須由和尚或道士手持幢幡,把魂魄招集回來超度之。
幢幡是由一根竹子、一個圓形紙糊品加上一長形白紙條組成。竹子的末梢枝葉須分層數,代表逝者擁有幾代子孫。假如逝者有三代(逝者一代、兒女一代、孫子一代),那麼葉子就要有4層,多出的一層代表死者的父母。所以5層就是“虛五代”,實為四代,餘者類推。有的不是取有葉子的竹子,而是“剪紙須”做成的,此多為客粵籍所採用。在紙糊品的底下長形白紙條上,則是供僧道寫上逝者名姓符咒,如此方具法力招引亡魂。
進行超渡法事時,幢幡就由逝者的兒子手執。然而,誰具有資格?應該由誰持幢幡?卻是一個嚴格問題,馬虎不得。它除了涉及儒家傳統禮俗,也關係到佛道二教,更是古代宗法制度延續至今的活化石。
古代的宗法制是宗族祭祀祖先,承繼本支的制度。始于商代,但真正實行嫡長子(正妻所生的長子)承繼父位的宗法制度,卻在西周形成。周天子的王位由嫡長子世襲,其餘的兒子分封為諸候,諸侯的君位也由嫡長子世襲,餘子又分封為卿大夫。所以宗法上規定,嫡長子較其他諸子為尊,只有嫡長子才能被立為太子,世襲君位。嫡長子還被認為是繼承始祖者,則稱為宗子。只有宗子才能主祭始祖之特權,才能繼承特多的財產,並受到小宗的尊敬。這樣一來,嫡長子的地位就顯得特別高貴,對其餘諸子而言,在家族上是以兄統弟,在政治上是以君統臣,這就抑止了統治階層的內訌,鞏固了貴族的世襲統治,所以歷代的封建統治階級都極力維護宗法制度。《左傳‧隱公元年》所載:鄭武公之妻武姜欲立其次子共叔段為太子,而武公絕不答應,這就是為了維護宗法制的原因。所以,正妻所生的長子才有承襲的資格,妾媵所生之子即使年長,如遇正妻有子,仍不得承襲。(馬振亞、張振興編著《中國古代文化概說》)
傳統喪禮承襲封建宗法制,規定由嫡長子執幢幡。而且嫡長子也繼承父親的地位,並獲得繼承較多的財產。
在太平市早期的數個名門望族中,就可看到實行這種宗法制,以頭家黃家族為例,他于1921年去世後,龐大的財產分為三份,一份給如夫人、一份歸長子黄某、另一份則分贈給其餘五個兒子。嫡長子獲得的財產,是較五位弟弟為多。根據男尊女卑的傳統,夫人是不能獲得財產的分配,不過本邦的華人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而突破傳統之風,實在可嘉。
黃某承襲了父親的權位,不僅掌控父親遺下的公司大權,也因而受英政府委為潔淨局(Sanitary Board)議員(其父也是潔淨局議員)。他為嫡長子,繼承父親的地位與較多財產,按宗法制論為理所當然。可是,他卻非執幡者,為什麼他不具備執幡的資格呢?下周我們再談吧!
星洲日報·星洲廣場‧田野行腳。圖文:李永球。(02/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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